混合銷售的稅務籌劃
時(shí)間(jiān):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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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實行新稅制以來,界定混合銷售行爲是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既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業務問題,也是征納雙方和不同稅務機關之間容易引起争執的現實問題。如果不能正確劃分兼營和混和銷售業務,不但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會因爲未能正確劃分業務造成稅收風險?因此,有必要在事前對各種業務進行正確劃分,事前進行稅務籌劃,達到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

混合銷售行爲,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爲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應稅勞務。如果裝飾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爲用戶進行房屋裝修,其中既有提供裝飾公司勞務,又有牆紙(布)、地闆等裝飾材料的銷售。按照新的流轉稅制的規定,銷售牆紙等裝飾材料屬於(yú)銷售貨物行爲,應征收增值稅,對於(yú)發生裝飾勞務屬於(yú)提供應稅勞務行爲,應征營業稅。一項銷售行爲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稱之不混合銷售行爲。凡是確(què)定的尺度從理貨物生産、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爲,視爲銷售貨物,應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行銷行爲,視爲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注:所謂從事貨物的生産(chǎn)、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産(chǎn)、批發或零售爲主,並(bìng)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内。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爲,是按“經營主業”來確(què)定征稅的,隻選擇一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chóu)劃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隻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隻要使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也就是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作爲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的目的。下面就針對實務中的具體案例進行納稅技巧分析:
[案例]宏達紡機廠是生産紡機設備流水線的專業廠家,公司2007年實現銷售收入8500萬元。由於該廠既負責流水線設備的生産,又負責設備的安裝(其中包括現場設計項目在内),其中流水線設計安裝費用占銷售收入的30%,所以企業的稅收負擔率一直較高。此外,由於流水線的安裝期限較長,短的要半年,長的要一年,會計對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常常把握不準,稅務機關每次檢查都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被查出。2008年6月份,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今年納稅評估之際,該企業财務部的張部長向稅收管理員反映瞭(le)相關情況並(bìng)咨詢有無解決問題的良策。
稅務專員瞭(le)解企業的實際情況以後,詳細分析瞭(le)該企業的生産經營實際狀況,在仔細研究瞭(le)有關稅收政策和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以後,提出瞭(le)“成立專業安裝公司,進行分類核算”的策劃構想。經過精心籌劃,組建獨立核算的專業安裝公司,将部分安裝業務收入本來並(bìng)入産品銷售收入,按照增值稅的相關規定所繳納的增值稅,轉換成按照營業稅稅目建築安裝業征收營業稅,僅此一項就節稅上百萬元,此外,也解決瞭(le)銷售收入的會計核算與稅收政策不相吻合的問題。
應該肯定,對企業進行專業化的組織和經營,是稅務籌劃的重要途徑。翻開我國的稅收法規,我們不難發現,有關稅收制度政策的設置體現出對專業性生産和協作的認可和支持,對“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企業的稅收“待遇”則是從緊掌握的。僅以流轉稅中的混合業務爲例,我國目前稅法對企業從事混合業務是從高征稅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銷項稅額爲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條例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返還利潤、運輸裝卸費、獎勵費、違法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在這個規定中就提到部分混合業務,如運輸裝卸費、包裝物租金、倉儲費等。再比如對銷售貨物的企業代爲用戶安裝、維修的“三包”業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号)第八條規定:“經銷企業從貨物的生産企業取得的‘三包’收入,應按照‘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稅”等等。根據這些規定,對那些貨物經營單位的混合銷售行爲,就難免會征收稅率相對較高的增值稅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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