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自動作廢”?未休年假可以要求經濟補(bǔ)償(cháng)嗎?

時(shí)間(jiān):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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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瞭(le)休年假高峰期 ,身爲打工人的你,今年的年休假休瞭(le)嗎?什麽時候休?準備(bèi)去哪裏玩?

很多朋友有一些疑問:年休假當年不休會“自動作廢”嗎?未休年假可否要求經濟補(bǔ)償?别急,跟歡創小編(biān)一起來看看株洲市天元區法院審理的這起勞動争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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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小謝於(yú)2009年入職某房産公司,雙方簽訂瞭(le)勞動合同,現因公司無故調崗等原因,小謝被迫離職。之後,小謝認爲,她入職十幾年來沒有享受年休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應該支付一筆費用作爲未休年休假的補償。因此,小謝於(yú)2021年9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小謝對仲裁結果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某房産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1年共12年未休年休假工資14.6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cóng)當(dāng)事人知道或者應當(dāng)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9年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根據被告《薪酬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3項規定“當年未休年休假者,公司根據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與年終獎一並(bìng)發放”,現原告的工資條以及工資發放流水顯示被告已向原告發放瞭(le)2020年度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 ,故法院不再支持。

關於(yú)202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已實際享受瞭(le)年休假或其向原告發放瞭(le)未休年休假工資,應按法律規定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間的三倍工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原告2021年度享有10天的年休假。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進行折算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天數爲6天(249天÷365天×10天≈6.8天,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故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被告應以原告離職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應發月平均工資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0182.44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dài)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dài)薪年休假。具體辦(bàn)法由國務院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bàn)法》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què)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 ,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帶(dài)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職工累計(jì)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歡創人力說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勞動者可以主張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等,排除勞動者休息休假或獲得帶薪年休假工資的權利,確(què)實無法保障勞動者行使該權利時,也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或在勞動者離職時,予以協商處(chù)理。

若用人單(dān)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勞動者應當(dāng)及時申請仲裁主張權利,否則可能面臨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

其中,還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間,如用人單(dān)位在當月已向勞動者支付瞭(le)100%的工資,則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資僅爲日工資的200%,以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年休假權益。

 

案例來(lái)源: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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