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到底是40小時(shí)還(hái)是44小時(shí)?
時(shí)間(jiān):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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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dòng)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dòng)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而《國務院關於(yú)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卻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兩個(gè)法律法規都規定瞭(le)每周的工作時間,那麽周工作時間應爲40小時還是44小時?
一、發布時間
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yú)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下稱(chēng)《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chēng)《勞動法》),其吸收瞭(le)《規定》的工時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瞭(le)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僅過一年,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8次全體會議通過《國務院關(guān)於(yú)修改<國務院關(guān)於(yú)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将第三條修改爲“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不難看出《勞動(dòng)法》中44小時的工時制度實際上來自於(yú)《規定》,且《勞動(dòng)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法優於(yú)舊法的原則,應該取用《規定》中的40小時。
二、其他文件
1997年9月10日,《勞動部關於(yú)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複函》中明確(què)“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yú)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号)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标準工時制度”。
除瞭工時制度,目前國家執行的産假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等規定都與《勞動法》中的規定有所不同,實踐中也都是按照國務院最新規定去執行的。因此,周工作時間應該爲40小時。
三、超出部分算加班嗎?
既然周工作時間(jiān)爲40小時,那麽超出的4小時算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fèi)。
這個問題不少律師和法官都弄錯(cuò)。有人想當(dāng)然認爲隻要每周工作44小時都合法,多工作的4小時不算加班,是錯(cuò)誤的。
四、單休是否合法?
合法,但前提是這六天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40小時的工時算加班,用人單(dān)位應當(dāng)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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